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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区政协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
2012-12-14 08:32:44   来源:宁夏政协

自治区政协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

宁政协办字〔200920

 

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,加强机关工作纪律,维护机关工作秩序,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,提高机关工作效率,结合自治区政协机关工作实际,经研究决定对机关工作人员考勤、休假、请销假管理制度修订如下:

一、上下班制度

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,按时上下班。对迟到、早退超过30分钟的记迟到或早退一次。如遇特殊情况,不能按时到岗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。上班期间外出办事,须向处室领导说明,否则,视为旷工。

二、病、事假制度

(一)病假:3天以内的病假,厅级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审批;处级工作人员由分管厅级领导审批;科级工作人员由处室负责人审批。3天以上的病假,须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,厅、处级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批准;科级以下(含科级)工作人员由分管厅级领导批准。病假条交人事处备案。

(二)事假:工作人员需要在工作日处理个人事务的,应先申请休年休假。休完当年年休假的工作人员,请3天以内的事假,厅级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审批;处级工作人员由分管厅级领导审批;科级工作人员由处室负责人审批。3天以上的事假,厅、处级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审批,科级以下(含科级)工作人员由分管厅级领导审批。事假条交人事处备案。

三、年休假制度

按《自治区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四、其它休假制度

工作人员申请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节育假、探亲假、丧假等,均由本人填写请(休)假单,写明休假事由、起止日期,厅级、正处级工作人员经秘书长批准;副处级以下(含副处级)工作人员由分管厅级领导批准,休假审批单交人事处备案。

五、销、续假制度

工作人员假期期满,应及时回到工作岗位并向批准请假的领导及人事处销假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,须提前3天履行续假手续,按请假的批准权限申请续假。无正当理由超假的,视为旷工。

六、考勤制度

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机关考勤制度,不迟到,不早退,不擅离职守。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是年终考核的基本依据之一。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、秉公办事,按照考勤制度,认真做好考勤工作:

(一)考勤时间: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实行日考勤制。每个工作日分上午、下午两次考勤。

(二)考勤方式:由各处室负责人主管本处室考勤工作,并确定1名同志具体负责本处室人员的考勤。工作人员未到机关上班的,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据实注明情况。

(三)考勤汇总:各处室须在每月5日前,将经过处室负责人审签的上一月考勤表送交人事处。人事处将各处室考勤表进行汇总备案,年底汇总将作为年度考核以及评先选优等工作的依据。

七、奖惩制度

机关考勤实行与年终考核、创建文明处室挂钩:

(一)机关对工作人员实行考勤奖惩制度,对全年出满勤、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。

(二)当月考勤中迟到、早退累计10次者,按旷工1天对待。旷工1天以上的(含1天),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“优秀”等次;旷工人员所在处室不得评为文明处室。

(三)工作人员病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,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,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“优秀”等次。

(四)工作人员旷工连续达15天,或旷工全年累计达30天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。

(五)凡有政策规定的婚丧假、节育假、探亲假、年休假等,休假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、津贴补贴照发,视同全勤。

(六)病休职工在养病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获取其他收入。如有违犯,将停发工资,并给予相应处分,直至除名。

(七)工作人员因旷工、病假、事假需要扣发工资、奖金等时,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,报政协机关党组研究决定,并由人事处通知行政接待处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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